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在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它途径实现了再就业并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包括在内。
第五条 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应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实按期申报,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账制不健全,实行“双定征收”的,主管地力税务机关要按规定程序核定其月营业额。
第六条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营业税减免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税减免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各设区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审核小组、专门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的集体审核工作,指定相关业务科(股)负责审核日常工作。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审批权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审核小组应建立定期例会制度。
第八条 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税审核按照属地原则,实行“事前认定,年终年检”制度,具体审核程序为:
一、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持以下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所属管理局(征管局、税务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税申请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企业使用);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
(七)企业花名册(企业盖章);
(八)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九)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十)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