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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下岗失业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地税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地税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 l 00%)×2。

  三、对现有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地税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地税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二)独立核算、产权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三)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四)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五、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及赣发[2002]13号文件规定的其它劳动密集型中小型企业,可以享受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型工业企业按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计算。

  六、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赣发[2002]13号文件享受相应期限的税收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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