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加强领导,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省局已决定由流转税管理处牵头归口管理下岗再就业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也要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职能部门牵头负责下岗再就业的归口管理,要强化对相关数据的登记,统计汇总,并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报表.切实扭转当前基础工作不扎实。程序不规范、报表报送不及时、数据失真.部门工作相互推诿的不正常现象.
各地在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系列精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的审核和监督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中发[2002]12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一部(委、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就[2003]49号)以及其他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依照税法规定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税政策具体规定:
一、对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下简称新办服务型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地方税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