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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下岗失业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下岗失业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3]106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的审核和监督.经省地方税务局2003年8月25日第29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高度重视,最近专门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推动,为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引起高度重视,这是关系党和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关怀的政策落到实处的具体体现。是地方税务机关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要充分认识到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行优惠政策中最实惠之一是税收,下岗失业人员是弱势群体,曾经为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当前生活存在一定的困难,扶持其实现再就业、落实国家对其税收优惠是地方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

  二、要严格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和省规定的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切实落到实处,只要符合规定条件的,必须给足,不折不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耐心解释,并按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及时答复纳税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摸清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的底细,掌握再就业动态,并加强与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和国税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建立部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机制,确保贯彻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规范、有序。

  三、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除每年税收执法检查作为主要内容外,各级地方税务局所属税政管理、法规部门要加大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市、区局及其分局)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执行不力,底数不清,数据不准,上报不及时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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