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报告后,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税务机关。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减税免税,亦不得拖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
第九条 减免税审批的期限,应区别项目,按年度或单项办理,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原则上实行一次审批制度。
第十条 减免税审批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要依法秉公办理,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减免税实行集体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审批减免税,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具体权限为:
一、下列营业税减免税必须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一)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属省级收入的项目。
(二)纳税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交易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二、除前款所列的减免税外,所有企业、单位的其他营业税减免税项目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纳税人中的个人的减免税申请的审批;各级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不得审批营业税减免税。
具体程序为:
一、工作人员认真审核。即:工作人员接到申报或下级地税机关报送的材料后,应采取查阅纳税人或单位报送的资料或实地调查核实等方法,认真审核资料是否健全,内容是否属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处、科务会议审核。
二、集体审批。经职责处、科务会审核后,应按审批权限规定提交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批,经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审批后,属本级权限的下达正式批复文件,属上级审批权限的,形成正式文件附有关资料报送上级局审定。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期限、金额,并按期统计;对权限范围内审批的减免税事项在审批后,必须上报上级机关备案;每年元月底前,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要向省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
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免税期间,必须按照
《税收征管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