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依照税法规定享受或需要办理营业税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减免税管理的范围:
一、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营业税税款的;
二、经国家授权,由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营业税税款的;
符合上述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并按照规定的减免税权限办理。申请和审批减免税必须使用书面材料。
第五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应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其申请手续应完备,所需资料要齐全。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和理由、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二、纳税人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三、工商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
(一)福利企业应附报“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残疾职工花名册;
(二)校办企业应附报“校办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和个人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收入,应附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四)医疗机构应附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教育机构应附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第八条 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核报或审批。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