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2〕106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适应新的税务管理和“两权”监督工作的需要,省局修订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营业税减免税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规范的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集体审批、政务公开,内部审计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营业税减免税。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减免税,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服务意识,对符合政策的减免税,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办理减免税。
二、本办法实施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发[1996]038号检发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三、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项目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仍分别按省建设厅、省地税局赣建房字[2000]42号和省地税局赣地税发[2000]65号、赣地税发[2000]77号检发的单项管理办法执行。
四、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营业税减免税政策,加强营业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使减免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管理监督若干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