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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政府投资“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三)改进政府投资方式,加快推行“代建制”模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1.投资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按项目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根据项目性质、筹资能力和调控需要确定相应投资方式,力求用较少的政府资金引导、带动更多的社会投资,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拉动功能。
  2.对政府直接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要加快推行“代建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公司,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政府直接投资已建成的经营性项目,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回收的
  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3.对有收益和一定融资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项目,如供热公司、自来水公司、污水处理厂、煤气公司等,积极创造条件,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试行特许经营制度的垄断性基础设施项目通过业主招标制度选择项目法人单位,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
  4.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给予支持的企业项目,一般采用资本金入股、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投资扶持,且重点用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技术改造,发挥政府投资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促进带动作用,带动和聚合民间资金、信贷资金等社会资金投向鼓励发展的项目、产业和领域。
  (四)明确政府投资领域,拓宽投资渠道,构建市场化社会投资新格局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通过民营资本产业化、集团化整合,使我市由城市民间游资转变为民间投资城市。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拓宽政府投资融资渠道。积极发挥资本市场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积极推进企业并购,提高企业直接融资和再融资能力,探索资产证券化新途径。创优投资发展环境,加大对外招商力度。
  (五)严格责任追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政府投资资金正确使用
  1.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出台《太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实施全过程管理。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单位建立具体责任约束制度,违法违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2.政府建设性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严格投资资金拨付程序,减少拨款中间环节,将投资计划及资金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上,确保各项建设资金安全、及时、足额拨付到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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