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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5.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行为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1996〕449号)“三、关于对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其支付的土地价款是否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我们意见: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投资的,应作为无形资产处理,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再构成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细则》未作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文件明确前,对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投资中土地价款部分,仍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四、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普通标准住宅等)如何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我们意见:按照省局赣地税发〔1994〕047号文件规定,开发公司经营出售的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普通标准住宅等)应由购房单位按适用税率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购房投资中个人出资部分,仍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五、关于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免范围如何划分问题。我们意见:乡镇企业是指乡办、镇办(乡级镇)及以下的村办、户办、联户办企业。对生产性乡镇企业,其产品质量高,销路好,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可靠措施,项目规模大小不受限制,均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乡、镇企业离开本乡、本镇,到县城以上行政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以及非生产性乡镇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均应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6.关于呈报《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四件政府规章修正案的报告(附件:1.4)(赣地税发〔1997〕135号)第十条。

  27.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1998〕241号)“三、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综合商品房,既有住宅、办公房,又有店面时,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我们意见:先计算综合楼增值率,增值率未达到20%的住宅部分免征土地增值税,非住宅部分按已算出的增值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28.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18号)“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时,按下列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1.对单纯开发普通标准住宅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预征率暂定0.5%。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原则是:除别墅、度假村及超过当地住宅销售平均价格20%-40%以上的居住用住宅外,其它居住用住宅可视为普通标准住宅。2.从事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暂定1%。对纳税人既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又从事其它房地产开发的,在其转让并取得收入时,能分别正确核算收入项目金额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相应的预征率分别预征,否则一律按1%的预征率预征。另外,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不能及时准确计算扣除额的,预征率暂定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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