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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18.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03〕171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外县(市)临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开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其经营所得,由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外地开发经营的,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开发经营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其企业所得税由当地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19.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文化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1996〕75号)“2、扣缴义务人可根据演出活动批准件报送演出合同、演出计划、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预扣20%-30%个人所得税款;演出活动结束时多退少补。”

  20.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地税发〔1997〕193号)第一、二、三、四款。

  2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7〕205号)“一、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实行查帐征收的,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均为550元/月,其他费用扣除标准,按赣地税发〔1997〕19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2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8〕39号)“二、 鉴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保险企业营销员营销成本相对较高,因此,我省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规定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2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地税发〔1994〕048号)“一、根据新税法规定,收购烟叶环节改征农业特产税。现将《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对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的规定,修改为“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

  2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1996〕443号)“二、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时应按下列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1.普通标准住宅按取得收入的0.5%。2.其他项目按取得收入的1%。三、如纳税人经常发生预售房地产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月或季进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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