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贸委、山东省财政厅、济南电监办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 鲁价格发〔2007〕229号)
各市物价局、经贸委、财政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差别电价政策实行以来,对我省淘汰落后产能、遏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对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迫切性和必要性认识还不一致,个别地方对甄别认定和上报高耗能企业名单缺乏积极主动性,仍有部分市尚未上报高耗能企业名单。为确保差别电价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精神,现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高耗能企业的甄别上报工作
各市经贸、物价、供电等部门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对辖区内所有高耗能企业做到全面梳理,摸清底子,在11月3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高耗能企业名单上报省经贸委、物价局,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限制、淘汰范围进行甄别。逾期不甄别上报的,由省直接确定实行差别电价的高耗能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根据上报情况和省确定的关停、淘汰企业名单,我们将陆续公布实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确定的企业名单,全面、及时地将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二、调整差别电价收入用途
根据国家规定,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我省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相关工作。本着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先进的原则,80%返还各市,20%省里统筹安排。差别电价收入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
国家此次取消了对电解铝、铁合金和氯碱企业出台的电价优惠政策,我省具体实施意见待国家发改委批准后实施。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电价水平执行,严禁对用电企业特别是高耗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各级供电部门不得执行地方出台的各种电价优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