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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聊城市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聊城市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批复
(二00七年十二月四日 鲁价格发〔2007〕254号)


聊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实行全市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报告》(聊价工字[2007]1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改造农村低压电网、改革农村供电体制、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精神和省政府实行城乡用电同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意你市实行城乡用电分类同价。

  二、你市城乡用电分类同价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由城乡用户共同承担,大幅降低农村电价,适当提高城市电价水平。除居民生活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外,各分类电价在原直供区城市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1分(详见附表),其他政策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述价格自2007年12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你市要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出台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方案顺利、平稳实施。

  附表:
  聊城市销售电价表

用电类别

基本电价

电度电价

(元/千瓦时)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一、大工业用电

1-10千伏

30

20

0.5474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30

20

0.5374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30

20

0.3332

35-110千伏

30

20

0.5414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30

20

0.5314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30

20

0.3282

110千伏及以上

30

20

0.5314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30

20

0.5214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30

20

0.3192

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

不满1千伏

0.6535

1-10千伏

0.6495

35-110千伏

0.6425

三、居民生活用电

不满1千伏

0.5469

1千伏及以上

0.4929

四、非居民照明用电

不满1千伏

0.7056

1-10千伏

0.6976

35-110千伏

0.6966

五、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4880

1-10千伏

0.4820

35-110千伏

0.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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