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泰山邮资明信片门票价格的批复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鲁价费发〔2007〕281号)
泰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邮资明信片门票价格的请示》(泰价费发[2007]1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与泰安市邮政局联合印制使用泰山邮资明信片门票(三联邮资票)。邮资明信片门票价格在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7]43号文件规定的票价基础上加收,每张门票加收2元。
二、邮资明信片门票要与普通门票同时发售,由游客自愿选择,严禁捆绑销售。
三、泰安市邮政局应为景区各售票点提供带有泰山旅游风光的纪念邮戳,并派专人在各售票点为游客免费盖章。在各售票点和主要景点设置邮政信箱,为游客提供现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