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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费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费的批复
(二00八年一月三日 鲁价费发〔2008〕6号)


山东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费的函》(鲁教财函[2007]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342号)精神,同意收取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费,具体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前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等。
  三、该项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应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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