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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条例


  第九条 汽车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条 汽车区应当建立、完善区内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汽车区应当建立农民转移就业的长效机制,加强农民技能培训,拓宽农民就业渠道。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权

  第十一条 汽车区管委会根据开发区建设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汽车区管委会行使或者受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汽车区的各项实施办法;

  (二)编制汽车区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依法审批、核准、备案投资项目;

  (四)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以及地上物拆迁的管理工作;

  (五)编制汽车区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行使建设项目建议权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权;

  (七)负责建筑业管理,审批建设工程许可事项,规划、建设和管理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八)负责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进出口业务、对外经济合作,办理涉外事务;

  (十)负责国有资产、财政、民政、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和工商行政管理;

  (十一)负责文化、教育、体育、城建、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管理;

  (十二)负责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

  (十三)负责社会治安、户籍、交通和消防管理;

  (十四)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监督;

  (十五)协调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汽车区内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六)上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汽车区管委会应当创造条件,支持区内国有企业改革,做好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与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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