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鲁价费函〔2007〕99号)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核定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鲁国土资字[2006]13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107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鲁价费发[2001]298号)的规定,现对我省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由负责地籍档案资料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接受当事人委托并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后方可收取,不得强制收费。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查询费:查询土地登记有关资料,单位每宗次100元,个人每宗次20元;查询其它有关地籍档案资料每卷次150元。农民查询自家宅基地的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免收查询费。
(二)证明费(含查询费):出具有关土地权属、登记等书面证明,单位每宗次200元,个人每宗次50元。
(三)资料利用费:
1、计算机数字化制图。大比例尺地籍图(1:500~1:2000)100元/幅(黑白色), 150元/幅(彩色);土地利用现状图(1:5000~1:10000) 150元/幅(黑白色) , 200元/幅(彩色)。
2、图件复制。大比例尺地籍图(1:500~1:2000)80元/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5000~1:10000) 100元/幅。
3、四等(D级GPS)地籍控制点500元/点;E级GPS点(Ⅰ、Ⅱ级导线点)200元/点;界址点50元/点。
(四)技术咨询服务费:对提供地籍档案资料外其他有关技术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双方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确定。
三、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自觉接受价格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另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