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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小型矿山闭坑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闭坑保证金处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小型矿山闭坑保证金预交合同
( 样 式 )

  闭坑保证金收取机关(甲方):
  闭坑保证金缴存人(乙方):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型矿山闭坑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之规定,乙方向甲方预交闭坑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角分,并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闭坑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由甲方负责存入(银行名)保管,甲方保证不予挪用。
  二、乙方保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三、乙方在矿山闭坑或者采矿终止停办、关闭矿山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经甲方会同有关部门验收达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后,甲方保证在乙方提出闭坑保证金返还之日起15日内将闭坑保证金本金连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乙方。
  四、乙方未按规定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或者经验收未达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闭坑保证金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五、甲方擅自将闭坑保证金挪作他用的,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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