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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小型矿山闭坑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五)矿坑水、选矿污水、固体废弃物淋滤溶解废液、生活污水等得到有效处理,未造成环境污染;
  (六)废弃井巷未形成污染地下水的通道,没有突水并危及邻矿的隐患;
  (七)井巷妥善封闭,废水井等及时回填;
  (八)剥离表土应恢复原位,采场边坡、断面、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应覆土并种草植树,保护水土;
  (九)废井(窑)和矸石堆等无自燃隐患。
  第十三条 小型矿山闭坑或者采矿终止需要停办、关闭矿山的,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按照闭坑或者停办、关闭矿山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同时,申请矿区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验收标准的,由验收机关签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证。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持验收合格证、闭坑保证金预交合同及收据向矿区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返还闭坑保证金及利息,到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注销采矿许可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返还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闭坑保证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
  第十五条 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验收标准的,由验收机关签发限期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通知书,责令限期恢复治理,经验收合格后,再返还闭坑保证金及利息。采矿权人拒不恢复治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由矿区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用闭坑保证金委托治理;治理费用超过闭坑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闭坑保证金有剩余的,余额返还采矿权人。
  第十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采矿权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不得从闭坑保证金中支付。
  第十七条 采矿权灭失所遗留的闭坑保证金、其他原因造成的无人申请返还的闭坑保证金,应当用其先行治理和恢复该矿山的地质环境,剩余部分转为小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禁止任何人将其用于发放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擅自将闭坑保证金挪作他用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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