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申请取水时须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取水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在取水人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前不得施工。
第十八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 基建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必须到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取水手续。
建设项目疏干排水的,应当及时报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餐饮、洗浴(包括游泳馆)等行业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其他用水取水量15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区内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县(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跨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取水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