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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1)(发布日期:2011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7年12月4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3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含商品房预售)、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和房地产中介服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及其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及中介服务等,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依法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买卖、拍卖;

  (二)赠与、交换;

  (三)抵债;

  (四)以房地产合资合作、作价入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收购或者兼并等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的;

  (六)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调解等改变房屋所有权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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