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强化农村土地管理
(一)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办事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村建设用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政策。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村住宅用地分配制度,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及时对本地区农村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的情况进行普查。
(三)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对农村长期闲置的宅基地,各县(区)要研究制定处置办法。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予以奖励或补助。
(四)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在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研究完善对乡镇企业、农民住宅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流转的政策措施。
五、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一)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改、规划和建设、监察、农业、工商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委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规划和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遏制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国土资源、监察、公安等部门要尽快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土地执法监察效率。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实行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结果,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1、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