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评估。相关县(区)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开发区土地利用评价标准,加强对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的自查,对自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经评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权限和程序,申请扩区或升级,并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经评估不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要求或未通过审核的开发区不得申请扩区或升级。
(四)开通动态监测系统,健全动态监测制度。各县(区)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区、开发区(园区)内所有建设用地,特别是存量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查汇总,实施动态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数据不准或有瞒报行为的,一经查实,相应扣减该地方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区)要在今年5月底以前全部开通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逾期市政府将通报批评。
三、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一)严格用地定额指标管理。新建项目在建设用地预审、审批和供应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其他控制性指标;对国家没有规定的,必须严格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用地指标供地。凡超出用地定额指标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指标的,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二)严格城市土地管理。严格限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范围,禁止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坚持执行每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的规定,防范开发企业“圈占”土地。
(三)建立健全划拨用地公示制度。在受理划拨用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划拨用地条件并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除有保密要求的用地外,应将申请人、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用地面积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四)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中要明确建设项目开工与竣工时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动工建设履约保证金与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按照新的土地分类标准明确土地用途。土地出让合同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五)完善土地出让合同监管机制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加强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监测,对违反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追究违约责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发改、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本地落实土地调控政策、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和划拨土地管理的情况于2008年10月前报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