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工伤认定材料;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职业病诊断机构首次确诊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但已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原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登记资料及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时事故处理的批复或者相关证明资料;
(2)原工伤部位伤残鉴定结论;
(3)用人单位已支付工伤待遇的财务凭证等原始工伤资料。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老工伤人员”资料进行审核,根据“老工伤人员”的人数,计算各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风险备用金缴费额。
(三)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缴纳“老工伤人员”风险备用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根据缴纳能力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单位恢复缴费能力后,应一次性缴清“老工伤人员”风险备用金。
(四)用人单位自风险备用金缴纳当月起,其“老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缴纳风险备用金之前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仍由原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用人单位签订分期缴纳协议的,按协议约定的时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履行分期缴纳协议的,自违约之月起,“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有关事项及工作要求
(一)“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社会统筹实行实名制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相关材料建立“老工伤人员”档案。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风险备用金实行单独核算,“老工伤人员”相关费用纳入后,不列入用人单位费率浮动计算范围。
(三)“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后的标准及办理程序,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抽调骨干力量,紧密配合,精心组织,全力抓好工作落实。
(五)各用人单位要本着对职工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摸底、深入了解历史和职工情况,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应纳尽纳、应保尽保。
附件:1、淄博市“老工伤人员”登记表
2、淄博市统筹前在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