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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方志编委会制定的《吉林省志书、年鉴编纂审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五)记述明确。志稿在记述上要区界明确,时限清楚,寓事物、事件、人物、观点于记述之中,避免内容记述机械性重复。以事系人,人随事出,已故有重大影响的人物立传。
  (六)行文准确。行文要做到用语规范,用词准确,用法标准,行文严谨、朴实、简洁、流畅,没有知识性和常识性错误。文体采用记述体,以第三人称角度记述。
  五、审查验收的程序
  我省志书、年鉴审查验收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审制,依序逐级送审。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志书、年鉴审查验收委员会均应严格履行审查验收程序,做到严肃认真,责任明确。
  (一)志书。
  1初审程序。
  (1)志稿完成后,初审机构要负责在初审会议召开之前不少于20日送达各初审成员。之后,召开志稿初审会议形成初审意见。
  (2)由志稿主编负责对初审意见进行梳理,逐条落实。之后,将修改后的志稿返达初审机构。
  (3)初审机构直至认为完全符合标准后,将志稿连同送审报告一并报复审机构。初审机构第一责任人在送审报告上签字。
  2复审程序。
  (1)对送审的志稿,复审机构要负责在复审会议召开之前不少于20日送达各复审成员。之后,召开志稿复审会议形成复审意见。
  (2)初审机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复审意见中提出的各种问题。之后,将修改后的志稿返达复审机构。
  (3)复审机构直至认为完全符合标准后,将志稿连同送审报告一并报终审机构。复审机构第一责任人在送审报告上签字。
  3终审程序。
  (1)对送审的志稿,终审机构要负责在终审会议召开之前不少于20日送达各终审成员。之后,召开志稿终审会议形成终审意见。
  (2)复审机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终审意见中提出的各种问题。之后,将修改后的志稿返达终审机构。
  (3)终审机构直至认为完全符合标准后,应出具终审验收报告,由省地方志编委会盖章,并由其第一责任人签字。报告一式三份。除省地方志编委会将终审验收报告存档备案外,省志终审验收报告分别报省政府,送省志相关分志承编单位存档备案;市(州)、县 (市、区)志终审验收报告分别送市 (州)、县 (市、区)政府和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机构存档备案。
  (4)省、市 (州)、县 (市、区)志终审验收合格后,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二)年鉴。
  1初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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