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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方志编委会制定的《吉林省志书、年鉴编纂审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二)市 (州)志。
  1初审由市 (州)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2复审由省地方志编委会负责组织;
  3终审由省地方志编委会负责组织成立志书终审委员会审查验收。
  (三)县 (市)志。
  1初审由县 (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2复审由市 (州)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3终审由省地方志编委会负责。
  (四)区志。
  区志的审查验收工作由辖区的市 (州)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五)年鉴。
  省、市 (州)、县 (市、区)三级年鉴的审查验收工作在本级完成。具体为:
  1初审机构:年鉴撰稿单位。
  2复审机构:年鉴编辑部。
  3终审机构:年鉴编纂委员会。
  (六)审查验收的人员构成。
  1省、市 (州)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具有广泛性,要吸收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和有关部门的领导11-15人组成;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主任。
  2审查验收机构的人员应具有权威性,熟悉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局工作,聘请的专家应精通所在领域的历史与现状,能够体现该领域的较高水平。
  3审查验收机构和参加审查验收人员应在地方志书中署名,以示负责。
  四、审查验收的内容和标准
  审查验收工作要依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书的质量规定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政治、资料、体例、内容、记述、行文等方面。各级审验机构在审查政治、资料、体例、内容、记述、行文等方面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地方志书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了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历史与现状。
  (一)观点正确。志稿要坚持正确的政治观点、立场,符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民族、宗教、外事政策,重要史实和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的记述,与中共中央有关决议、决定精神保持一致,正确把握记述尺度和角度。
  (二)资料真实。志稿所采用资料要全面系统,丰富多样,要素齐全,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真实准确,能客观真实地反映特定地域、特定行业和特定部门的历史与现状,经得起社会和历史的检验。志稿资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三)体例科学。志稿体例要设置科学,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层次分明,逻辑清晰,排列有序,归属正确,题文相符,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运用得当,以志为主。(四)内容全面。志稿在内容上要横不断要项,纵不断主线,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各分志、部类之间比重恰当。要充分体现本地域、本行业、本部门生动、鲜明的特色与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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