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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方志编委会制定的《吉林省志书、年鉴编纂审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方志编委会制定的《吉林省志书、年鉴编纂审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8〕24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地方志编委会制定的 《吉林省志书、年鉴编纂审查验收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志书、年鉴编纂审查验收办法
(省地方志编委会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根据国务院 《地方志工作条例》和 《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吉林省省、市 (州)、县 (市、区)志书、年鉴编纂出版实行三级审查验收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审查验收工作,确保志鉴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验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 《地方志工作条例》、《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审制,依序逐级送审。
  二、审查验收的对象
  本办法审查验收的对象是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
  省、市 (州)、县 (市、区)三级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三、审查验收的主体
  审查验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及省志各分志承编单位。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无权审查验收。
  (一)省志。
  1初审由省志各分志承编单位负责组织;
  2复审由省地方志编委会负责组织;
  3终审由省地方志编委会负责组织成立志书终审委员会审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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