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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市房产局关于本溪市妥善解决棚户(沉陷)区历史遗留房屋产权登记和拆迁安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功能齐全(具备供电、上下水或者有地下水等基本生产或生活条件)。
  三、安置补偿办法符合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补办登记手续。不符合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拆迁单位可允许公房承租人或自建房所有权人(1985年底以来一直在此居住)将原住房建筑面积带上楼,确定为公私共有产权,上楼后允许承租人按房改政策购买私产;对新增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据实结算面积差价。公房承租人或自建房所有权人将原住房建筑面积带上楼的,原则上限定1户1处。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该项工作由市房产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消防局、各区政府及有关街道办事处等组成市棚户(沉陷)区历史遗留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联合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房产产权管理处。市房产局房产产权管理处负责牵头,各有关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共同研究处理意见后,按各自职责履行认定手续。
  (一)申请人提供的原始建房审批资料,由具有管理职能的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二)房屋是否影响他人生活,承租人或使用人是否长期在此居住,由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认定。
  (三)房屋建成时间和被拆迁房屋是否为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由市房产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认定。
  (四)房屋建筑面积、是否符合永久性建筑物建筑结构分类标准和房屋安全状况鉴定,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
  (五)房屋是否影响交通、市容、规划、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以及是否符合拆迁安置政策,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认定。
  (六)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认定。
  (七)房屋是否影响消防安全,由市消防局负责认定。
  五、对改变设计用途房屋的处置办法棚户(沉陷)区内的转制、破产企业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非住宅房屋分配给本企业职工作为住宅房屋使用的,在规划部门办理设计用途变更手续后,市房产局按住宅房屋办理设计用途变更登记,承租人可按住宅房屋参加房改。
  六、有关要求棚户区改造和采煤沉陷区治理是一项系统的民心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市房产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消防局、各区政府及有关街道办事处,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确保棚户区改造和沉陷区治理工程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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