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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市房产局关于本溪市妥善解决棚户(沉陷)区历史遗留房屋产权登记和拆迁安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本政办发[2007]81号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8日)废止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市房产局关于本溪市妥善解决棚户(沉陷)区历史遗留房屋产权登记和拆迁安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8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关于本溪市妥善解决棚户(沉陷)区历史遗留房屋产权登记和拆迁安置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二日

关于本溪市妥善解决棚户(沉陷)区
历史遗留房屋产权登记和拆迁安置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全市棚户(沉陷)区改造、治理进程,促进本溪和谐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未确权房屋实施权属登记的通知》(本政办发〔2004〕50号)精神,结合全市棚户(沉陷)区历史遗留未登记房屋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处理原则
  1990年4月1日以前国有企事业单位和1985年底以前私人建造(含公助私建)的单体独栋房屋,房屋正规、结构合理、符合永久性建筑分类标准、确属唯一住房的,在本政办发〔2004〕50号文件基础上,参照国家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1988〕城房字第95号)第三条的规定,适当放宽认定标准。
  二、申请登记条件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建房审批手续不全或者没有审批手续,但土地使用权来源清楚,房屋权属无争议,在“不影响交通、消防、市容、规划、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不影响他人生活”的情况下,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公示7日后无异议确属唯一住房,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产权人可以提出申请:
  (一)檐高22米以上;
  (二)建筑正规,符合永久性建筑物建筑结构分类标准;
  (三)格局合理(具有独立的居室、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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