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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六)对示范区引进的海外创业领军人才,连续3年每年在示范区工作半年以上的,可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帮助解决其子女入学、入托问题。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依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授予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七)鼓励和支持生物医药领域技术经纪人才进入示范区,对其引进的高水平研发项目和投资在区内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由所在功能区给予奖励,引进项目投资实际到位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的,奖励1%,超过1亿元的,另奖励超出部分的0.5%。
  三、机构和项目支持政策
  (八)享受机构和项目支持政策的对象是指示范区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引进的海内外创业领军人才入区创办的企业,以及在区内实施研发和转化的项目。
  (九)对示范区内生物医药研发型企业、研发机构从事科研、中试以下所需的进口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技术资料、研究用试剂耗材、生物活性材料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对国内外知名的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驻示范区建立研发总部,从事研发与转化工作的,由所在功能区给予500至2000万元的研发或产业化经费补贴。
  (十一) 由引进的海外创业领军人才在示范区创办的企业,视为境内企业,经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的全部和营业税留区部分的50%,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返还给企业并全部用作企业研发资金。
  (十二)市科委每年安排生物医药研发转化专项计划,用于支持新药研发与转化,资金额度不低于每年1亿元。对药物发现和药效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30至5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临床前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至2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50至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Ⅱ期、Ⅲ期临床试验以及生产性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500万元以上的科研经费资助;对获得国家Ⅰ类新药证书的项目给予500万元产业化资助;获得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资助的,给予资助经费50%(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
  (十三)在示范区内设立国家药品审评办事机构及技术服务机构,在新药研发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药物分析测试、GL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CRO(合同研发外包)、CMO(合同加工外包)、信息咨询、数据存储和处理、国际申报等全程服务和支撑,加快新药研发和审批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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