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医疗废物,应重点收集和处置感染性废物及被感染性废物污染的物品。条件允许应当送集中处置设施处置,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尽快就地处置。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以及感染性废物,应当及时消毒,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予以填埋。
2.焚烧及应急露天焚烧管理
对于需要采取临时焚烧措施处置废物的,应当尽量使用现有处置设施或工业窑炉进行焚烧;尽可能避免露天焚烧。确需应急露天焚烧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控制露天焚烧的废物类别,尽可能避免焚烧混合废物(如混合生活垃圾);
(2)焚烧地点应当远离饮用水源地,尽可能远离人群和环境敏感区域,如住宅和临时避难场所,并应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可设置飘带等简易风向标判断风向;
(3)露天焚烧尽量采用集中焚烧的形式进行,开始时应有助燃燃料;
(4)露天焚烧应在天气状况较好的情况下进行,避免阴雨天和大风天气作业。一般应在白天进行,以利于污染物的扩散和对焚烧过程的监控;
(5)露天焚烧应当防止发生火灾。
3.填埋管理
废物填埋应当送合格的垃圾填埋场。对没有合格垃圾填埋场,但需要以填埋方式处置的,临时填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选址要求:远离环境敏感区域,特别是饮用水源地。远离易受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尽可能选择防渗条件较好的区域。禁止利用湿地填埋废物。
(2)因地制宜采取一定的工程防渗措施。
(3)尽可能分类填埋,对填埋边界予以标记。
(4)考虑后期的清理方案。
4.遇难者遗体
清理过程中发现遇难者遗体时,应由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配合,按相应程序进行火化或深埋处理。
5.动物尸体
清理过程中发现有动物尸体时,应由农业、畜牧、卫生等部门配合,按远离城区和水源地的原则择地进行消毒深埋处理。
6.化工、农药等产供销场所
清理操作过程中针对有化工、农药企业原材料及产品和产供销场所,由环保、农业、化工、卫生等部门进行分类处理。
7.有核材料污染的场所
对确认有核材料污染的场所,由环保、卫生等部门进行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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