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给与突发事件有关的政府部门、重要单位和用户。
(三)通信保障应急任务下达。
发生Ⅲ级以上突发事件时,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按照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下达任务通知书。接到任务通知书后,各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并组织相应人员进行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四)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要求。
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收到任务通知书后,应立即开展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通信保障及抢修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具体顺序如下:
(1)省、市首长专线;
(2)突发事件处理指挥联络通信电路;
(3)党政专网电路;
(4)省至市、市至县市区应急直达通信电路;
(5)保密、机要、安全、公安、武警、军分区、民航等重要电路:
(6)地震、防火、气象、水利等单位与地震、防火、防汛有关的电路;
(7)银行、证券、民航、海关等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的部门电路:
(8)其他重要通信电路。
2、应急通信系统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有关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3、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4、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应顾全大局,积极搞好企业间的协作配合,必要时由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进行统一协调。
5、在紧急情况下,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可以越级调度应急机动通信系统。
6、在组织执行任务过程中,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上报任务执行情况。
(五)通信保障应急任务结束。
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任务完成后,由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下达解除任务通知书,现场应急通信指挥机构收到通知书后,任务正式结束。
(六)调查、处理、后果评估与监督检查。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对较大以上通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估,并对事故责任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信息发布。
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有关的信息发布工作,要加强与市政府新闻办的沟通协商,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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