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执行好落实集体山林处置权的政策。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及外资、民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及附着物、林下资源、森林景观资源,依法落实林主处置权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在坚持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到限额执行期内的以后各年度使用。对个人及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工业原料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要足额满足采伐指标,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其自主确定;对杂竹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进行管理,也不办理采伐证;对抚育问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指标。仍不足的,可以逐级上报追加指标;对新建速生丰产用材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基地达到3000亩以上的,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且其采伐方式、采伐年限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执行;对毛竹和胸径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的抚育间伐材纳入限额管理但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对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管理。
放活木竹经营。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上采伐的零星林木以及在非林业用地中采伐的人工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和本材生产计划管理,允许凭村组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林业站核实,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依法上市销售,实行产销直接见面。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自留山上生产的商品材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并可上市流通。为了整合资源开发,支持市级龙头企业和木竹精深加工企业的发展,自留山上生产的非商品材允许在县市区境内调剂使用。
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农户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按合同约定交纳林地使用费和国家设定的规费外,归农户所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等各项税费政策,依法制止、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涉林收费项目外,各地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以切实保障林业经营者的收益权。
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方法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众多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大量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在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方式方法,按照程序规范操作,有步骤、分阶段、积极稳妥地推进。2007年,各县市区要加快明晰林地林木产权的试点工作,2008年全面推开,2009年全面完成。具体分4个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