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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应保持稳定;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收归统一经营,若2/3以上群众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

  (三)执行好集体山林“谁造谁有”政策。承包集体荒山造林的按“山随林走”的原则,林权落实给承包人。对联营造林的,原则上林权证落实给原林权拥有者,联营造林收益按双方协议落实。对未绿化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采取承包、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集体林地经营方式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确定,其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

  (四)执行好集体山林“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政策。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原则上要分到户。其中群众比较满意且不愿分的山林,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股份合作,均股均利到人到户。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股分配。尚未落实林权的,可采取山林均摊或折股量化等方式明晰山林权属,林权到户,集中管护,以确保“山者有其权”。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五)执行好集体山林有偿转让经营权政策。允许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不改变经营类别”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林权流转。但权属不清、有争议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流转的集体山林除外。凡自愿流转的要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已经流转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集体经营的林地流转,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凭林权人申请和流转协议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流转的收益应当大部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其余部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挪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流转体系,做好流转服务工作。

  (六)执行好关于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的政策。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于在转让程序等方面不够规范、大多数村民对某些条款有意见,但没有违背法律政策的合同,应在原则上维护原合同,并在当地政府和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原合同中有争议的条款进行协商解决、补充完善。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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