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晰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在稳定完善林业“三定”的基础上,通过承包经营、折股量化、股权到户等形式,把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木林地使用权明晰到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核发林权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
(三)放活林地经营权。遵循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建立以林农为主的多元化市场经营主体,开展多种经营,推进林业生产的规模化。
(四)落实林木处置权。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及外资、民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及附着物、林下资源,依法落实林主处置权益。对集体、个人、企业经营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由林主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在限额内足额审批。全面实行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把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五)保障林主收益权。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采伐处置权、林地林木流转权、森林景观经营权、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权和林产品收益权等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林业税费优惠政策,取消对林农和其他林木经营者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经营者的负担。
(六)进行林业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完善林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创新森林资源管理机制,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执行好自留山稳定不变政策。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二)执行好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政策。责任山应按原承包期,补充完善承包合同,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和流转。承包合同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面积、四至界线不清楚的,在进一步勘验、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承包期内,对原林权所有者分家后,按分家时家庭成员签订的有关协议,落实林权,核发林权证。承包期内,原承包户去世后无继承人的,由集体收回林地,按集体林重新落实林权;继承人户口在本乡镇的,林权落实给继承人;继承人户口不在本乡镇的,经与继承人协商,可依法流转,确定新的权属所有者。承包期内,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原承包户外迁后,将林地转让给他人并签订了协议的,按协议落实林权;外迁时转包给他人的,权属落实给原承包人;外迁时既没转让又没转包给他人的,经与外迁户协商同意,可由集体收回林地,重新落实林权。凡明确权属的,要重新核发林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