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推进综合配套改革,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促进林业发展、农民增收。
(三)基本原则。坚持分类经营的原则,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坚持权益平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原则,处理好内部承包与外部承包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原则,处理好林农与集体的利益关系;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处理好统一部署与因地制宜的关系;坚持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好尊重群众意愿与规范操作的关系;坚持权责利相统一、质量与进度相统一的原则,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的范围
主要是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确权发证;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国有、外资、民营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流转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稳定完善。
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达成一致意见的,一并予以改革。
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依法发放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经营类型。各地要按照森林分类区划工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生态作用、立地条件、林分质量以及农民意愿等因素,进行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将林地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完善《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