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绵府发[2007]40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解决集体林权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林农增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我市集体林地面积1361万亩,占全市林业用地面积的74%,在全市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等一系列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全市林业得到长足发展。但是,随着林业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一些矛盾和问题也显现出来,现有585万亩集体林未确权颁证到户;1980年已确权颁证的,存在“指山为界”、四至不清、证地不符、潜在林权纠纷多的问题;集体林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权责利不统一;林业生产经营投入低、产出低、效益低。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存在,影响了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权落实到户、到人,还山、还林、还利于民,使广大林农耕者有山、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加快林业可持续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富裕广大林农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政府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