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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转、征、供、登记业务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2)利用处负责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负责向竞得人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时函告国土分局。

  (3)交易事务中心向竞得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收缴清土地价款。

  如竞得人未按约定交款,向利用处报告。

  3、供地完成后,利用处通知储备中心到市财政核准征地成本,耕地开垦费由市财政直接划入专户。

  (四)登记发证

  地籍处依据竞得人申请及提供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金缴纳票据、完税证明等及利用处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存量建设用地手续的办理程序

  (一)拟储备的存量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程序

  1、储备中心依据《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土地。

  2、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储备地块上的附着物、建筑物、土地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储备中心报请市规划局出具拟储备土地的规划条件。

  4、储备中心向地籍处送达地调通知书。地籍处组织有关单位对该地块进行地籍调查,地调完成后,地籍处将调查成果或权属情况说明转储备中心。

  5、储备中心与被收购方签订国有土地收购合同,收回土地使用证及注销土地登记申请。

  6、储备中心将规划条件及相关资料送利用处审核。

  7、利用处审核后,组织编制并向政府报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通知地籍处注销收地范围内单位、个人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证,通知交易事务中心组织公开出让。

  8、交易事务中心接到利用处转来的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后,按照方案确定的有关内容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或挂牌。宗地成交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后,将竞买保证金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款项转入市财政,同时将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抄送储备中心。

  (1)利用处负责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负责向竞得人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交易事务中心向竞得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收缴清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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