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转、征、供、登记业务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建审处编制的补充耕地方案与耕保处提供的补充耕地数量不一致或上级批准转用征收耕地的数量与上报时的数量不一致时,应将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抄送耕保处。

  3、土地转用、征收经上级批准后,六城区范围土地由建审处拟文向拟转用、征收土地所属区政府下达征地委托书,涉及储备中心拟定的地块,同时抄送储备中心。各区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办理征地手续,国土分局协助完成征地工作。涉及拟公开出让或政府指定项目的地块和已确定用地单位的地块,分别由储备中心和业主单位配合完成。

  对涉及拟公开出让或政府指定项目的土地,由建审处通知储备中心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面积,与区政府签订合同,支付费用。

  因城市规划调整致使转用和征收面积不一致的,储备中心应将变化情况报建审处。

  征地期间,储备中心向地籍处送达地籍调查通知书。地籍处组织有关单位对该地块进行地籍调查。调查完成后,成果书面告知储备中心。

  4、转征地块征地结束并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村集体组织后,国土分局向建审处送达征地完毕的回执,同时附国土分局办理完集体土地注销登记的函。

  5、建审处向利用处出具征地工作实施完毕的通知(涉及储备中心的抄送储备中心)及相关材料,同时注明应收的耕地开垦费、征地成本核算情况等。

  (三)供地报批

  1、对属划拨供地目录范畴的,根据用地申请人提供的用地预审意见、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测量成果等资料,报经政府批准后实施划拨供地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在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前通知用地单位到耕保处办理交纳耕地开垦费手续,并交入市财政专户。

  2、应按照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涉及储备中心的由储备中心协调规划局出具规划手续,并附具征地成本核算清单及相关资料报利用处,其他的用地由利用处协调市规划局出具规划手续。利用处组织编制并向政府报批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政府批准后,通知交易事务中心组织公开出让。

  (1)交易事务中心接到利用处转来的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后,按照方案确定的有关内容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或挂牌。宗地成交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后,将竞买保证金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款项转入市财政,向利用处提供成交完毕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