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国土资源系统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巡查检查制度》的通知
(并国土资字[2007]259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
现将《太原市国土资源系统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巡查检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附:《太原市国土资源系统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巡查检查制度》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太原市国土资源系统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巡查检查制度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矿山企业超层越界违法行为,根据《
矿产资源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2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季度巡查检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开采行为的监管,对本辖区内矿山企业依法采矿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巡查检查,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越层越界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检查方式。对矿山企业的检查要采取定期检查、突击检查、抽查、夜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群众举报或安监煤炭等部门移送的案件,要在3日内到达现场核实检查,对情况属实的要在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加强重点矿山的监控。要将大矿周边小矿、储量面积小的煤矿 、临界开采、曾有越层越界行为已复工复产的煤矿,以及地下开采的铁矿,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重点监控对象,除巡查检查外,还要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
四、加强对矿山企业井下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的检查。根据测量结果,对工作面推进度、计算的采出量动用量与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的监控结果出入较大的,要及时告知煤炭管理部门。
五、注重检查内容和工作程序。
1、检查矿山企业井下密闭的管理。井下密闭要进行编号,注明封闭日期、监管单位,并登记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