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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在核实企业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到位情况后及时拨付技术改造资金,并监督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合理、规范使用,严防资金流失和挪用。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经发局要会同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需及时上报市经委和财政局。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资金计划下达企业后,企业不能按计划实施建设内容、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应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经审批后按批复意见执行。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停止受理企业项目申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财政技术改造资金后,属投资补助的计入资本公积金,属贷款贴惠的应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或企业在年度终了前尚未计提当年度的技术改造贷款利息的,收到的贴息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单独反映,待“财务费用”发生后再作冲减。

  第十七条 凡使用技术改造资金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写出完工报告、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协议的完成情况,向同级经发、财政部门专题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并出具相关资料和凭证,地方企业的情况由县市区经发局审核汇总后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对竣工投产1年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规模组织实施,没备、产品产量及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技术改造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否达到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协议约定的预期目标。对未达到协议约定税收指标70%的企业追究责任,收回贴息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技术改造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技术改造资金的地方、企业、有关人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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