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技术改造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技术改造资金的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地方企业向同级经发局和财政局提交技术改造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同级经发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汇总逐级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市属企业直接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第九条 申请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绵阳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申请表》;
(二)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
(三)与金融部门签订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合同,金融部门贷款拨付到企业帐户上的凭证,企业自筹资金到位的凭证,企业支付项目贷款利息的转帐凭证;
(四)市经委及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根据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资金到位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技术改造资金支持项目的贴息或补助资金建议,并联合行文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协议,明确项目建成需要达到的目标(产值、利润、税收指标)以及相应责任义务,然后下达技术改造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正式下达的技术改造资金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技术改造资金的手续。
第六章 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经发局对项目的真实性、资金落实情况、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负责并进行管理和监督。会同财政局严格审查企业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保证项目和有关附件的真实性。督促企业按计划进行项目建设,保证竣工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在建项目按计划完成投资,新开工项目按计划如期开工建设,并督促企业履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协议。
各县市区经发局和财政局审查后上报的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