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2008年中央财政对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赣财建[2008]19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粮食、油料产业发展,逐步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现将《财政部关于2008年中央财政对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54号)转发给你们,经报省政府同意,并就我省产油大县奖励资金分配办法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奖励原则
对产油大县的奖励坚持“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奖励资金由省直接测算和拨付到县;按中央要求最低奖励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纳入奖励的油料品种及奖励系数
(一)纳入奖励的油料品种包括油菜籽、大豆、芝麻、花生、棉籽、油茶籽,其他油料品种暂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为鼓励全省油菜和大豆的生产,菜籽油的奖励系数为1.2,对于大豆予以油料奖励的同时,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部分不剔除;棉籽油的奖励系数为0.5;大豆油、芝麻油、花生油、茶籽油的奖励系数都为1。
三、测算数据来源
(一)测算数据以分县分年的统计年鉴为准;
(二)分县的油料产量按2004年至2006年三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计算;
(三)各油料品种折油脂比率以财政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大豆为18.5%、油菜籽为38%、花生为45%(花生折仁率70%)、芝麻为45%、油茶籽为26%、棉籽为15%(籽棉衣分率按36.5%计)
四、奖励入围条件
(一)以县为单位,2004年至2006年三年油料产量平均折油在500万斤(含500万斤)以上。
(二)对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对区域内的食油安全起着重要作用,对食油供求产生重大影响的县,由省级财政部门会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纳入奖励范围。
五、奖励资金分配、拨付及用途
(一)根据奖励入围条件选定产油大县后,按产油大县各油料品种折油后的奖励系数及财政部拨付全省的奖励资金额度计算,将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产油大县。
(二)省级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产油大县奖励资金后,尽快制定产油大县奖励资金对县补贴方案,力争在三周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县。
(三)产油大县奖励资金不作为财力性补助,要全部用于支持油料产业发展,每个纳入奖励范围的产油大县必须至少安排20万元用于油料高产创建示范项目。其余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贷款贴息、地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流通设施改造、油料精深加工与生产、支持食用油安全等方面的支出。奖励资金不得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形象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