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命名表彰四川省文明城市、文明县城的通报
(川委厅[2007]32号)
各市( 州) 、县( 市、区) 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2006年以来,各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 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主题,扎实开展文明城市( 区) 、文明县城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表彰先进,推动文明城市( 区)、文明县城创建活动的深入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创建水平,更好地发挥城市(区)、县城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根据《四川省文明城市( 区)、文明县城创建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验收,省委、省政府同意,命名副省级市:成都市,地级市:绵阳市、广安市,县级市:都江堰市、绵竹市5个城市为“ 四川省文明城市”,命名三台县、马尔康县、郫县、金堂县、苍溪县、射洪县、石棉县、长宁县、南部县、南溪县10个县城为“ 四川省文明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