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电信企业以“赠送话费”、“抽奖”或“赠送各类通信设备”方式进行促销,按实际取得的收入作为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7、电信企业为其他单位代收的频占费、保险费等属于价外费用,一并全额征收营业税。
8、电信企业因用户迟交话费所收取的滞纳金应并入主营业务收入一并全额计征营业税。
9、纳税人内部已征收营业税的分成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提供电信业应税劳务差额或余额征税的特殊规定:
1、互连互通业务营业额为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2、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支付代销有价电话卡的手续费不予扣除。
3、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额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扣除。
4、提供通信业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退款的,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但对于返利性质的款项不予扣除。
5、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赠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则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第八条 跨网之间的结算(简称网间结算)收入,由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开具发票,但不按发票全额征收营业税,收入由省公司按规定分别下达各地分公司,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九条 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电信业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同时具有以下条件的为电信业营业税纳税机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