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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电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信业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包括:

  (一)通信业务收入。邮电礼仪业务收入、168台业务收入、各种附加费收入、加急费收入、密码记帐式电话卡通话费收入、IP卡收入、出租宽带电路收入、出租通信和数字数据电路收入、网间结算收入、电视会议公共会议室使用费及服务费收入、信息服务费收入、语音信箱开户费收入及月租费收入、出租中继和异步转移模式业务收入、多媒体业务收入等等。

  (二)电信物品销售收入。电话初装费收入、工本费收入、材料费收入、装移机收入。

  (三)其他电信业务收入。拍卖吉祥电话号码收入、销号手续费收入、查号费收入、通信分组无线业务收入、出租设备及代维费收入、改名或过户费收入、选号费收入、入网费收入、停开机手续费收入、赔偿金、滞纳金、罚款以及上述业务以外的税法规定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其他业务。

  以上所称邮电礼仪业务是指纳税人根据客户的要求将写有祝词的电报,或者使用客户支付的价款买的礼物传递给客户所指定的对象。

  第五条 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劳务以外的营业税其他项目的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的相应税目征收营业税。

  电信企业从事广告业、饮食业、旅店业、不动产出租、手机和寻呼机出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第六条 电信业营业税税率为3%,提供“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

  第七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

  (一)对提供电信业应税劳务全额征税的特殊规定:

  1、邮电礼仪业务的营业额为电信部门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所购礼物的价款在内。

  2、提供通信业应税劳务,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滞纳金及罚款收入,应全额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3、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销售通信设备(俗称“捆绑销售”)行为,以销售通信设备收入并入应税劳务营业额合并计征营业税。

  4、纳税人单位内部“公免”通信业务,凡是在财务上按收入处理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5、纳税人在提供营业税电信业应税劳务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一张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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