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电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4]90号 2004年6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范电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提供电信业营业税应税劳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电信业营业税应税劳务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为营业税纳税人,包括在我省境内的所有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
以上所称单位是指提供电信业应税劳务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通、新时空在我省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等等。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电信业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
电信业,是指利用各种电传设备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及相关业务,包括通信业务、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等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具体包括: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递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网络元素出租业务、电信设备及电路的出租业务、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和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和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服务。
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同时销售通信设备(俗称“捆绑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