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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
(赣地税发[1996]03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购未税矿产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具体实施时,扣缴义务人由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报县(市)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发给代扣代缴证书。扣缴义务人凭代扣代缴证书代扣代缴应纳资源税。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收购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出售的矿产品,凡销售方在结算货款时不能提供开采、生产地税务机关出具的《江西省矿产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或销售数量超过《江西省矿产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或销售数量超过《江西省矿产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或销售数量超过《江西省矿产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注明数量的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应纳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收购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出售的已税矿产品时,应对销售方提供的《江西省矿产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进行审核,并作为记帐凭证附件存档备查。
  《江西省矿产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表样附后)一式叁联:第一联,留存联,由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证明联,矿产品外销时,由纳税人交购货方做为已税证明;第三联,备查联,由销售者自留。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税额如下: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矿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五条 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收购的未税矿产品的收购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收购数量x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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