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陆路运输的个人向办理税务登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陆路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
第八条 陆路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九条 对陆路运输的营业税实行源泉控管,依据纳税人核算情况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
(-)对能够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营业收入和经营成果的纳税人,实行由纳税人按期申报缴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定期检查的征收方法。
(二)对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够完整、准确提供确有关纳税资料的纳税人,根据不问情况,实行纳税人自核申报缴纳或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期定额申报缴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定期稽查征收的方法。
(三)对税收零星、分散且流动性大的车辆管理坚持抓大头,控制源头的原则,可以委托交通运输管理等有关部门代征代扣。
(四)对通过供车方式取得运输车辆进行承租(承包)经营运输业务的,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其应纳运输业务营业税可由管理单位代扣代缴,也可由地税机关直接采取核定征收。
第十条 严格陆路运输发票管理,纳税人必须使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监制发售的运输票据。
第十一条 从事陆路运输业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陆路运输业的纳税人有权进行检查,纳税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应全面建立税源册籍档案,掌握区域内车辆分布情况、税源情况。
第十四条 纳税人因车辆大修、事故和其他原因,预计停、歇业连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应在停歇业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停、歇业原因和时间,出示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停、歇业手续。恢复营业后,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