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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单项征管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条 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纳税人以及支付饮食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和重点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二条 纳税人经营不准无发票、不得虚开、代开发票,不准使用收据代替发票结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购未税矿产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具体实施时,扣缴义务人由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报县(市)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发给代扣代缴证书。扣缴义务人凭代扣代缴证书代扣代缴应纳资源税。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收购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出售的矿产品,凡销售方在结算货款时不能提供开采、生产地税务机关出具的《江西省矿产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或销售数量超过《江西省矿产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或销售数量超过《江西省矿产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或销售数量超过《江西省矿产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注明数量的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应纳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收购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出售的已税矿产品时,应对销售方提供的《江西省矿产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进行审核,并作为记帐凭证附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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