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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单项征管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食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包括同时发生的不单独核算的货物销售。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场所提供的服务并取得服务收入的,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第三条 饮食业营业税税率为5%。
  第四条 凡在我省从事饮食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饮食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以及挂靠、承租、承包经营者。
  第五条 饮食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饮食服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同时提供饮食服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同时提供烟酒、饮料、副食品及其他货物所收取的价款。
  第六条 饮食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也可按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或按次纳税。
  第七条 饮食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饮食业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的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八条 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征收方法。
  (一)对能够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费用和经营成果,并准确计算应纳税金的纳税人、实行纳税人申报缴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稽查征收的方法。
  (二)对帐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实行纳税人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或定期定额的税款申报缴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稽查征收的方法。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统一使用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发售的饮食业定额发票或非定额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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